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行政复议
办事指南

 行政复议
决定公开

鹿政办〔2022〕10号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邑县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3日 17:20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鹿邑县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鹿邑县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根据《“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河南省财政支持农村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财综〔202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的相关精神和省委深改委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落实落细,聚焦乡村振兴、聚焦脱贫攻坚巩固提升、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把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以农村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的集中照护公共服务为目标,按照“创新机制、责任共担,自主自愿、积极稳妥,统筹整合、资源共享,注重绩效、激励约束”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财政支持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加快补齐照护服务设施短板,保障照护服务工作持续正常开展,推进农村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和融合发展,积极探索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稳步推进重度残疾人照护场所改造建设,力争到2025年基本实现全县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对符合条件且有集中照护意愿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特别是困难重度残疾人,实施集中照护服务,做到“照护一个人,解放一家人,幸福一群人”,助力特殊困难群体与全县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集中照护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十四五”期间完成集中照护服务场所建设和提升改造工作,实现全县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按照符合集中照护服务条件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人数、人均10平方米的设施面积、500元/平方米的闲置用房改造成本,由财政出资进行奖补,其中省财政奖补60%、县财政配套奖补40%。具体实施计划为:

  2021年度,筛选出承接我县贫困重度残疾人收治较多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现有服务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根据前期摸排,鹿邑县中医院精神科住院区域提升改造3000平方米,鹿邑县心脑血管医院精神科住院区域提升改造4000平方米,鹿邑县石井医院精神科住院区域提升改造2000平方米,鹿邑县残疾人托养中心提升改造1000平方米,共实施改造提升1万平方米。

  2022年度,计划实施提升改造项目共84000平方米。其中教师进修学校闲置教室及宿舍实施提升改造16000平方米,成立鹿邑县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中心;鹿邑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实施提升改造8000平方米;鹿邑县石井医院精神科住院区域提升改造5000平方米;鹿邑县心脑血管医院实施提升改造6000平方米;乐康养老中心实施提升改造5000平方米;中医院精神科住院区域提升改造6000平方米;中山医院提升改造4000平方米;各乡镇敬老院、卫生院提升改造34000平方米。

  2023年度,针对杨湖口、贾滩、王皮溜、穆店等重度残疾人较多乡镇,寻找各乡镇养老院、敬老院、废旧学校闲置房提升改造各2000平方米,全年提升改造20000平方米。

  三、集中照护对象管理

  (一)照护对象

  集中照护对象按照个人和家庭自愿的原则,原则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鹿邑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我县农村地区;

  2.年满16周岁以上;

  3.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困难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无传染性疾病,有长期照护需求,自愿同意集中照护;

  5.家庭特别困难的三级、四级残疾人经县乡村振兴局批准后方可入住。

  其他未尽情形,由县残联、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认定。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出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

  2.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残疾人实际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在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据实填写本级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民政所(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乡镇民政所(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对其残疾类别等级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确定照护服务形式;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备案。乡镇民政所(残联)要在每个月月底前将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信息汇总报送至县残联备案,由县残联统一安排集中照护。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乡镇民政所(残联)要建立重度残疾人信息台账,对集中照护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因自愿放弃集中照护或亡故、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等原因,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应及时终止集中照护,报经县残联核实无异后,结算照护费用。

  四、照护费用及经费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

  (一)照护费用

  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集中照护对象入院评估制度,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为照护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膳食服务、康复护理等基本生活照护服务,合理确定照护费用。对已建成集中照护服务设施的机构,按照“财政安排一部分,部门统筹一部分,家庭负担一部分,社会捐赠一部分”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标准合理、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照护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期间基本生活和护理需求,研究制定本地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经费保障具体标准。其中对农村特困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现行政策落实经费,对其他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经费保障标准及负担可参考:(1)护工工资,根据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不同,护工与三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二级以上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含二级)、其他类型残疾人可按照不低于1:10、1:4和1:1.5的比例配备;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家庭可按照不低于50%和60%的比例承担护工工资,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2)其他杂费,按照本地照护服务具体标准执行,伙食费由残疾人家庭负担,水电气暖杂费等由县财政负担。(3)医疗卫生费,按现行政策落实。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保障能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做好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有效衔接。

  (二)经费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

  整合被照护残疾人个人领取的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补贴等政府救助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照护服务机构,不再转入重度残疾人个人账户。整合的救助补助资金如有不足,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1.集中照护对象是整户纳入低保的,给予缺额100%补贴。

  2.集中照护对象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如其家庭同时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给予缺额100%补贴;如不是低收入家庭,给予缺额70%补贴,剩余费用由集中照护对象家庭负担。

  县残联会同县民政局、财政局研究制定本地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经费保障具体标准并报上级审核批准,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保障能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有效衔接。

  (三)集中照护资金保障

  补贴所需资金,经县残联、民政局共同统计测算,报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解决。照护对象救助补助资金不足支付照护费用的,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形式,从本级既有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照护资金应专项用于政府购买照护机构为照护对象提供的日常生活照料、膳食服务、康复护理等基本生活照护服务。集中照护期间,照护对象因医治疾病产生医疗、陪护等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如其家庭无力承担剩余自负部分,可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财政支持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综〔2019〕58号)中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中关于税费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托养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敬老院、幸福院、养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等各类照护服务工作机构,不折不扣落实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水电气暖收费及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着力减轻照护服务工作机构负担,积极促进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加快发展。

  (四)落实其他相关政策

  1.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相关要求,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的残疾人护理服务。

  2.优先从脱贫家庭特别是集中照护对象家庭中聘用护理人员并给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人社部门应按农村重度残疾人数量与乡村公益性岗位6:1的标准提供政府乡村公益性岗位支持,并按当地政府明确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发放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照护服务机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推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重度残疾人定期随访、记录病情,进行治疗康复和照护服务指导。对为残疾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健康管理等服务的,县财政给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残疾人签约服务补助。

  4.建立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补贴制度和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优先将接受集中照护服务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和服务范围。

  5.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人员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县政府统筹,县残联、民政局负责,乡镇落实的原则,推动建立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支持、被照护人及其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为集中照护工作落地见效奠定基础。

  (二)加强配合协作。县残联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加强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脱贫攻坚等工作的衔接,做好政策整合、资金统筹、照护机构确定、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意愿和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审核发放管理,做好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要配合做好相关资金整合及配套资金安排,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乡镇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对象审定及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委托照护服务协议履行相关职责,督促照护对象监护人履行照护费用结算、送医陪诊等相关义务。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岗位培训及机构建设管理,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并落实照护制度,严格规范开展集中照护服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残联要加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财政局和民政局定期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或委托第三方对委托照护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更换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照护对象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宣传引导。在积极开展集中照护工作的同时,加大政策引导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社会救助、残疾人福利等相关政策,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督促引导法定赡(抚、扶)养人依法履行赡(抚、扶)养义务,明确政府部门、照护机构、照护对象家庭责任,推动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参与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基本民生工作新格局。

  本实施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图解: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邑县农村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4/03 16: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