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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2022〕5号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邑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6日 16:53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鹿邑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鹿邑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指导意见》(豫民办〔2021〕1号)、《周口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周民文〔2020〕68号)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原来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各乡镇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充分利用核对系统,真正做到低保和特困人员“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应退尽退”。坚决杜绝触碰“红线”,坚决克服“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到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革除弊端,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责任主体

  1.县民政局:监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做好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制定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做好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每月督查指导乡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发放(除小额临时救助金),根据乡镇每月25日前申报的社会救助人员名单做好资金预算,并于次月3日前向县财政局申请社会救助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大额临时救助确认工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报表统计和信息系统管理,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对县民政局报送的社会救助资金情况进行复查,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及时将资金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一卡通”个人账户,确保资金在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管。

  3.乡镇政府: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小额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具体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统计报表上报、政策宣传、档案规范管理等。负责每月25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次月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新增、取消及汇总花名册;负责大额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公示公开、政策宣传等;负责落实各自工作及长期规范工作的必要业务经费;负责社会救助信访处理、举报查实、问题纠正等工作。乡镇行政正职是审核确认低保和特困人员的第一责任人,民政所长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社会救助全面工作。

  4.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各项工作。定期不定期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向乡镇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受救助申请对象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做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走访、民主评议、政策宣传、公开公示、情况报告等。无权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决定。

  (二)权限下放内容及范围

  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小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直接由乡镇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小额临时救助是指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三)优化简化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及流程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乡镇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审核确认。申请人履行授权核查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乡镇提交县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审核工作。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批结果由乡镇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再组织调查,并开展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大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不变。

  3.规范管理。根据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劳动能力等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原则上为家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并按照要求及时予以公示。对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暂未实现稳定脱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县民政局对此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乡镇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召开专题会议,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于4月10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协调推进,全面实施。县民政局、各乡镇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实施。通过督促指导、走访调研等方式,认真总结梳理每个阶段的方法步骤,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并及时反馈相关工作实施和落实情况。

  (三)总结评估,深化提高。各乡镇认真总结工作实施以来的经验做法、方法成效及突出的难点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向民政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民政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开展走访、调查、评估、总结,全面分析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规范审核确认操作流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是落实“放管服”要求的有效举措。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推进实施,及时解决工作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县民政局、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公示栏、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使群众真正了解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社会救助相关工作的要求和申报程序。

  (三)加强服务能力。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文件,各乡镇原则上按照每800-10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社区(居)配备专职社会救助协理员1名,由“两委”班子成员兼任。

  (四)加强业务培训。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提高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各乡镇也要加强对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五)加强信息管理。县民政局加强与乡镇联系,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各类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有效运行。

  (六)完善责任追究。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与派驻纪检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强化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七)加强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和效果评估。对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出现“人情保”“关系保”“优亲厚友”等违规现象或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的,要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问责。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鹿邑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办理流程

  附件

  鹿邑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办理流程

  1.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申请人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辅助评估材料,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供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

  2.受理:乡镇对申请人在窗口申请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申报材料。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3.审核确认:乡镇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受乡镇书面委托,县级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节假日顺延。入户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代表共同签字确认,不能签字的申请对象以指纹代替签字。经调查(核查)不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对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自申请之日至审核确认结束原则上不超过30天。

  4.结果备案:乡镇对纳入社会救助家庭的,将确认结果名单于每月25日前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5.资金发放:县民政部门依据乡镇确认结果将人员名单报送到财政局,通过“社保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每月10日前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到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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