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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邑县2014年度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8日 15:20 字体:

 鹿政办〔2014〕25号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邑县2014年度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农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鹿邑县2014年度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9日       
    


鹿邑县2014年度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度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53号)精神,根据《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邑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鹿政〔2014〕2号)要求,为圆满完成我县与省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任务,实现 2014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治理燃煤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预防复合型污染为重点,以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经济发展转型等为主要措施,依据《鹿邑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总体时间安排,进一步明确2014年度行动计划的
工作内容、牵头单位、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全力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完成可吸入颗粒物总任务的10%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大气优良天数进一步提高,全年优良天数要高于219天。经过努力全县空气质量总体得以改善。
  三、主要措施
 (一)推动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强化二氧化硫治理。2014年底,河南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河南辅仁药业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药业公司、河南护理佳纸业有限公司、河南志元食品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的1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建成脱硫设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县环保局负责)
  2.严控颗粒物排放。2014年底,重点企业燃煤锅炉烟气除尘设施完成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20毫克/立方米;完成天龙水泥公司水泥磨机粉尘改造,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20毫克/立方米。
  2014年6月底前对全县所有企业、砂石料场、码头料场、煤场等长期堆放沙石、煤炭的场所,要建立密闭料仓、传输装置,露天堆放的必须全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同时加强我县商砼企业无组织排放的治理,统一规范,强化管理。(县环保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3.治理挥发性有机气体。新建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2014年底前,油库和油罐车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县环保局、商务局负责)
    4.推行清洁生产技术。2014年6月底前,制定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方案,推广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4年底前我县所有省重点、县重点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县工信局、环保局负责)
   (二)强化城乡大气污染防治。
  1.严控高污染燃料,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改造。2014年6月底,完成《鹿邑县城乡大气污染严控区规划》编制工作,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严控区范围。禁止在禁燃区内加工、使用煤炭。2014年底,完成城乡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改为天然气或生物质成型燃料),对无法改造的燃煤锅炉依法拆除,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县环保局、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2.强化施工扬尘治理。2014年6月底前,制定《城镇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和构筑物拆除场地必须采取设置围挡;严禁敞开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降低扬尘污染;对堆场实施密闭化管理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强化对煤堆、土堆、沙堆、料堆、拆迁废物的监督管理。对拆迁堆放的废弃物应采用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县住建局、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3.遏制道路交通扬尘。2014年6月底前,制定《道路交通扬尘污染管理办法》。规范城镇街道清扫标准,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严格城镇垃圾、渣土等运输和处置的管理,清运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县公安局、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4.加强餐饮油烟治理。2014年6月底前,制定《餐饮油烟治理办法》。在城镇建成区内饮食服务业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推动天然气的普及。产生油烟的部位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管理。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和农作物秸秆。(县城管局、农业局、工商局负责)
  5.加强城市生态建设。2014年底前,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发展布局,制定《绿化和生态林建设规划》。深入推进道路绿化、公园绿化、居住区绿化和立体空间绿化,逐步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化面积。推进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县城管局、林业局负责)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推动产业升级,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快发展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高成长性制造业,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围绕做优农业,集中力量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大力发展畜牧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不断提高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
  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修正)》,对电力、冶炼、水泥、碳素、铸(锻)造、玻璃等重点行业开展落后产能全面排查,按照国务院要求,2014年底提前全面完成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县工信局负责)
  2.严格环保准入,规范总量控制。制定完善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严控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备案,金融机构不得增加授信,不得供电、供水。坚决停建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县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电业局、人民银行鹿邑县支行负责)
    3.加快产业调整,发展循环经济。根据我县农业大县的实际情况,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集中力量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大力发展畜牧业、特色农产品和中药材等经济产业,不断提高农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县发改委负责)
    4.优化产业园区布局。科学规划城市园区布局,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布局。结合总量目标、淘汰计划、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县发改委负责)
    (四)落实能源结构的调整。
    1.严控煤炭消费总量。2014年底,根据省环保厅制定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严格能源消费目标管理,严格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替代。(县发改委负责)
  2.逐步取消燃煤锅炉,积极发展清洁能源。2014年初,制定《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加快推动产业聚集区集中供热项目的落实。2014年底县城使用天然气达30%,进一步推动生物质生物发电,鼓励农村秸秆再生利用和农村生物秸秆的回收工作。(县发改委负责)
  3.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在我县由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集中商品开发用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县住建局负责)
    4.规范煤炭使用管理,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农村地区推广洁净煤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使用,以城镇为中心建设洁净煤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全密闭配送基地。(县畜牧局、能源办、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落实《河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我县《黄标车限行管理办法》,坚持疏堵结合,强化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严禁向不达标车辆发放环保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4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70%以上,严禁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的车辆上路行驶。(县公安局、环保局负责)
    2.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严格执行《河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12号文)。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2014年底前,完成本年度强制淘汰800辆黄标车的目标任务。按照先易后难、先公后私,统筹兼顾,共同推进的原则进行落实。2014年底,全部淘汰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后半年逐步拓展到公交、出租等营运车辆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出。新售和转入的机动车全面执行“国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转移登记手续。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受理补贴资金申请的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管理工作,保障淘汰车辆的报废更新补贴的工作力度,更好的鼓励黄标车的淘汰方案的实施。(县公安局、环保局、商务局、发改委负责)
    3.加快城市营运车辆清洁能源改造。推广应用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对新能源车辆免检发放环保绿标。2014年底前,公交、出租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40%以上,缩短燃油营运车辆使用年限,强制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制定规划,加快公交等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减少其他乘用车使用比例。(县发改委、公安局负责)
  4.提升油品质量。2014年底前,供应“国四”车用柴油。不得销售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用燃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县发改委负责)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推动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和重大措施,推动各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工作。定期汇总工作并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推进情况的综合反馈,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阶段性工作,重点做好协调调度、督促落实、会议活动组织、信息通报交流、宣传报道等有关工作,确保联席机制正常运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环保局,陈飞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瑜同志和臧公毅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2.实行目标考核。将细颗粒物控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政府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行动计划中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制定时限、明确任务、确立奖惩机制。
    3.强化问责制度。组织制定《鹿邑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后的单位,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次工作落后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二)强化政策保障。
  1.完善投融资体制。深化节能环保投资资本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环保守信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推行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探索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县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负责)
  2.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基金,按治理计划及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力度。保障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经费,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给予资金支持,城市公共交车辆更新、加气站建设、集中供热供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淘汰落后产能等给予补贴。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标准的节能减排先进企业给予奖励。(县财政局、发改委负责)
 (三)强化法治保障。
  1.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增加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整治和关闭。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行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由督查中心负责督导。执行联席制度,相关部门定时汇报工作进度。
  2.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应急保障。
  1.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2014年加强环保、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2.制定应急预案。2014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处置机制,开展环境污染事件联合调查和评估。
 (五)加大宣传,营造大气治理的氛围。积极开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县政府网、县电视台等媒体开设环境保护专题栏目,加大对大气污染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做好跟踪报道,对逾期不能达标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全面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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