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2014〕2号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邑县上级追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农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鹿邑县上级追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己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8日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印发
鹿邑县上级追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完整性,全面反映项目资金来源和建设成本,充分发挥预算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财库〔2010〕1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的实施意见》(豫财办〔2011〕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级追加专项资金包括:
1.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2.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购置资金;
3.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修缮资金;
4.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政策性扶持资金;
5.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
6.县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配套资金。
上级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资金,上级安排的专项经费以及惠民补助性资金等有专门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1.项目申报的征信考察、审核,确保各项指标符合上级要求,确保项目的真实性;
2.项目的招投标、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3.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支付。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1.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文本及征信资料进行审核;
2.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招投标手续、合同、项目资金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职责
1.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确保项目按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时间进度实施;
2.对完工项目的资产接收和账务处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征信制度。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等信用资料进行审验,必要时到出具上述资料的部门实地查验;需对项目实施的地点、场所、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的要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项目申报征信完成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文本要求据实填报并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文本和征信资料报送财政部门预算股室(以下简称“部门预算股室”)。部门预算股室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文本和征信资料进行复审,必要时要进一步进行征信。符合申报条件的,部门预算股室签署审核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后上报。
第四章 指标管理
第八条 部门预算股室要按照上级追加专项资金指标文件的资金性质和管理要求,确定资金管理模式,告知预算、国库、国库支付中心、乡财县管中心等单位区别管理:
1.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性资金。部门预算股室在报送指标文件和做支出计划时,在直接支付模式下选择转拨支付;
2.不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性资金。部门预算股室在报送指标文件和做支出计划时,在直接支付模式下选择其他直接支付;
3.专项经费及惠民补助性资金。部门预算股室在报送指标文件和做支出计划时,支付模式选择授权支付。
第九条 财政部门指标录入及资金拨付
1.预算股按上级文件规定的科目和用途录入指标。其中:
(1)项目资金需要再次分配的,由部门预算股室提出具体分配意见后再行录入;
(2)非预算单位由部门预算股室提出具体意见后录入到项目申报的主(监)管部门。
2.国库股按照部门预算股室支出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条 国库财政专户、国库支付中心、乡财县管中心收到项目资金后,要按照部门预算股室提供的支付模式区别管理。
1.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性资金。按照报账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 不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性资金。国库支付中心、乡财县管中心要根据部门预算股室提供的“鹿邑县上级追加项目资金支付会签表”(以下简称“资金会签表”)进行支付;
3.专项经费及惠民补助性资金。国库支付中心、乡财县管中心按授权支付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4.国库财政专户、国库支付中心、乡财县管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到项目主(监)管部门账户的专项资金要严格监管,必须做到封闭运行,直达供应商、建筑商、企业及个人等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负起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包括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价款结算、资金支付、会计核算、完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验收、资产移交,要全程参与到项目管理工作中去。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的设计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进度以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及资金支付所需的相关资料。涉及乡镇财政监管项目的,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资料的真实情况负责,并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符合资金支付条件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资金会签表”,相关经办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相关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报财政部门预算股室,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整理后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股室应根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资金会签表”及相关资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进度支付比例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部门预算股室在“资金会签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报局长审核后,报送国库支付中心、乡财县管中心。
第十六条 国库支付中心、乡财县管中心要按照“资金会签表”的审核意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8日起实行。
附件:鹿邑县上级追加项目资金支付会签表
鹿邑县上级追加项目资金支付会签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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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文件: |
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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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 万元 |
省级配套: 万元 |
本级配套: 万元 |
企业自筹: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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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及项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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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申报意见及金额: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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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单位经办人意见及金额: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主管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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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单位经办人意见及金额: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监管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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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股室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
财政局主管领导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
财政局局长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