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1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43号)精神,有效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统筹城乡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补充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将全县范围内“空心村”、荒废闲地、残次园林地实施整理复耕,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农村人居环境,构建和谐、文明、美丽新农村。
依据《鹿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鹿邑县土地整治规划》,每年全县完成补充耕地3000亩、增减挂钩指标1000亩,用于中心城区、产业集聚区和城乡建设。具体任务分解到各乡镇(任务分解详见附表),涡北镇、太清宫镇在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部分不再安排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项目,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四个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农场管委会不再分解目标任务,鼓励他们将规划区外符合条件的地块整理成耕地,所整理出的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指标同样享受奖励政策。
二、整治措施
(一)整治范围
1.补充耕地范围的确定。运用国土“三调”成果、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将纳入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的地块进行科学分析评价,由自然资源部门逐地块论证土壤与开发条件,合理确定补充耕地范围。严禁在生态红线内、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河道保护范围内、大于25度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开发的区域内开垦耕地。“二调”时为非耕地(不含可调整地类)、现状为园林地的可纳入整治范围。
2.增减挂钩范围的确定。纳入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的地块必须是全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现状为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和砖瓦窑厂用地、经复垦成为可以耕种的土地,“二调”时为耕地,后依法成为建设用地的,也可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将有碍村容村貌的废弃厂房,私搭乱建的临时建筑、彩钢房、简易房,村边地头违建房,长期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及闲置宅基地优先考虑纳入项目区,地块大于1亩小于5亩的,建(构)筑物占比要大于10%;地块大于5亩的,建(构)筑物占比要大于10%且集中连片的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不得将传统村落、具有传统价值的建筑纳入拆旧区,选址时,生态红线内、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及污染和疑似污染、来源不合法的建设用地不得纳入。
(二)组织实施。县政府为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项目的组织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为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项目的规划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单位,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空心村”、荒废闲地、残次园林地整治整理复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主要是旧房拆迁、地上附着物清理、土地复垦平整、农民安置等工作。
(三)规划编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治规划,采用全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科学编制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项目规划。
(四)项目申报。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年度目标任务,要在摸清底数、科学选点布局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项目的位置及规模,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项目的可研、规划、预算等,提请县政府批准入库,报经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项目验收。全面完成原规划设计和经批复变更的各项工程内容,并经自验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初验,初验时要对提请验收的补充耕地地块100%内业比对、100%外业核查,核查初验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并报省厅备案的,视为有效的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指标。
(六)考核奖惩。一是纳入县综合目标考核。县政府将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体系。乡镇当年超额完成县政府当年下达的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目标任务的,每超额完成1亩奖励1分,少完成1亩扣1分;乡镇完成县政府当年下达的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目标任务的,视同完成年度激励目标任务,当年可以进入一类乡镇,当年超额完成的面积可抵下一年的目标任务;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不得进入一类乡镇,全县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二是资金奖励。乡(镇)每完成1亩补充耕地指标给予2000元的奖励;乡(镇)每完成1亩增减挂钩指标给予5万元的奖励。同时,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核查备案的验收面积,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为县自然资源局拨付工作经费。
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七)指标分配。乡镇完成的增减挂钩指标20%部分可以用于本乡镇发展(乡镇自用的20%增减挂钩指标部分,不再给予每亩5万元的奖励),80%部分由县政府统筹用于中心城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
(八)资金使用。奖励和返还资金是专项资金,由乡镇政府掌握使用,资金的使用、拨付按照《鹿邑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切实加强管理,依法依规使用。
(九)优先安排项目资金。统筹安排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及社会资金、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各类资金安排要优先向新增耕地率高的补充耕地项目投放。
(十)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制度,将补充的新增耕地作为耕地中的特殊地块进行保护,将新增耕地利用情况纳入“一网两长”监管范围,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具体责任人,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每季度将对已验收的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地块巡查情况汇总上报至鹿邑县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项目后期管护和培肥资金从奖励资金中安排,严格控制新增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禁将新增耕地闲置、撂荒,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新增耕地内的违法占地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三年内,若新增耕地地块内出现违法占地小于1亩的,扣除该乡镇办公经费5万元;大于1亩的,扣除该乡镇办公经费10万元,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1.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要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农民安置和拆迁的,要实行听证、论证;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农民补偿安置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告。
2.保障农村建设用地需求。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于农村土地整治中已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在优先满足农民集中居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村发展用地后,节余的指标只可以认定为增减挂钩指标,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调剂使用。
3.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开展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工作,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对权属有争议又调解不成的,不得开展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工作。通过实施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新增的耕地,原属于国有的,仍属于国有;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及时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鹿邑县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电业、审计、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建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电力部门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建立严密的资金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使用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确保工程质量,自然资源局、财政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的共同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
(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各乡镇必须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争取群众支持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推进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工作,严防实施过程中造成群众上访,形成不稳定因素。对运作模式、规划设计、土地复垦、旧房拆迁等各方面工作,全程吸收群众代表参与,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和房屋拆迁等重大事项,要针对补偿、安置、保障等重大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重大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参与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工作的单位,要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资金投入到位、监督管理到位。
五、补充规定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4月印发的《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意见》(鹿政文〔201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鹿邑县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鹿邑县补充耕地目标任务分解表
3.鹿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鹿邑县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对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统筹城乡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鹿邑县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郭俊涛(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张国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袁航(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孙自豪(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顾永庆(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宏涛(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皇彬(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孙学峰(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局长)
朱云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浩(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陈飞跃(县财政局局长)
王明杰(县审计局局长)
张怀杰(县统计局局长)
孙永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宋伟(县林业局局长)
宋委(县水利局局长)
陈东振(县农业局局长)
朱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魏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何东玉(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张鸿(县文广旅局局长)
秦大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 梅(县司法局局长)
翟宁静(县信访局局长)
李继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陈 峰(县综合投资公司经理)
高 剑(县供电公司经理)
朱卫立(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副局长)
孙鑫仁(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朱云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附件2
鹿邑县补充耕地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乡 镇 | 补充耕地面积 (亩) |
1 | 玄武镇 | 134.00 |
2 | 宋河镇 | 148.00 |
3 | 太清宫镇 | 120.00 |
4 | 王皮溜镇 | 164.00 |
5 | 试量镇 | 147.00 |
6 | 辛集镇 | 125.00 |
7 | 马铺镇 | 145.00 |
8 | 涡北镇 | 74.00 |
9 | 郑家集乡 | 171.00 |
10 | 观堂镇 | 183.00 |
11 | 生铁冢镇 | 150.00 |
12 | 张店镇 | 143.00 |
13 | 赵村乡 | 140.00 |
14 | 任集乡 | 130.00 |
15 | 唐集乡 | 122.00 |
16 | 高集乡 | 146.00 |
17 | 邱集乡 | 114.00 |
18 | 穆店乡 | 213.00 |
19 | 杨湖口镇 | 195.00 |
20 | 贾滩镇 | 236.00 |
合计 | 3000.00 |
附件3
鹿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亩
序号 | 乡 镇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目标任务面积 | 备注 |
1 | 玄武镇 | 80 | |
2 | 宋河镇 | 70 | |
3 | 太清宫镇 | 70 | |
4 | 王皮溜镇 | 80 | |
5 | 试量镇 | 80 | |
6 | 辛集镇 | 70 | |
7 | 马铺镇 | 80 | |
8 | 涡北镇 | 60 | |
9 | 郑家集乡 | 60 | |
10 | 观堂镇 | 70 | |
11 | 生铁冢镇 | 70 | |
12 | 张店镇 | 70 | |
13 | 赵村乡 | 70 | |
14 | 任集乡 | 80 | |
15 | 唐集乡 | 60 | |
16 | 高集乡 | 70 | |
17 | 邱集乡 | 60 | |
18 | 穆店乡 | 90 | |
19 | 杨湖口镇 | 100 | |
20 | 贾滩镇 | 100 | |
合计 | 14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