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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2024〕3号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20日 15:56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鹿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鹿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鹿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和《河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要求,为保障鹿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科学、有效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相关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以科学、精准的普查成果,推进县域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促进鹿邑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级别、类别、属地和地理信息、所属年代、产权、用途、四有状况、保存现状、分布情况、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等各项要素,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我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提高我县文物系统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通过本次普查,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文物保护队伍;加强对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推进普查成果共享,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县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

  普查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全县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以乡镇为基本单元,根据普查系统预置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统筹用好已有工作基础与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调查过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鹿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将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普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5.开展普查成果汇总

  分级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6.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以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县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7.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县人民政府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应充分发挥县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8.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过程中县普查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组织实施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建立县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一)开展实地调查。以乡镇为基本单元,普查队对三普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二)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一)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县、乡、村分级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

  (二)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

  (三)建立资源目录。建立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四)开展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成果公布。县普查机构逐级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普查在鹿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县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普查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附件:鹿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鹿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肖 炜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毛 斌 县处级领导(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五级职员)

  成 员朱 辉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鸿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刘山木 县党史办二级主任科员

  赵志敏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级主任科员

  肖文升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张 涛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张文田 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解洪波 县财政局副局长

  魏芳平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胡有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科级干部

  杨培成 县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张振波 县水利局副局长

  朱士华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崔效俊 县商务局副科级干部

  戴文杰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解 炜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 强 县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张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若有工作变动,由继任者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联络员 郭永梅 县委党史和地方史志研究室四级主任科员

  李 敏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股股长

  张 振 县教育体育局副股长

  梁家利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

  秦 汉 县民族宗教局工作人员

  魏 嵬 财政局工作人员

  张金磊 县自然资源局地理信息测绘中心主任

  晋康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股股长

  张 磊 县交通运输局建管股工作人员

  汲 艳 县水利局运行管理股股长

  孙 刚 县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股股长

  丁灵灵 县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股股长

  吕西宁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

  程 航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吴国敬 县统计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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