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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2023〕12号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2日 14:10 字体:

鹿政办202312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

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鹿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9    

 

 

 

鹿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全县金融机构聚焦鹿邑发展大局,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评价对象

设立一年以上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季度一通报、一年一考核制度。

二、评价指标

根据评价对象新增存贷比、新增贷款额、支持重点项目、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税费缴纳、支持重点工作等方面贡献情况,按年度量化评价。

(一)新增存贷比(基本分25分)。90%为基数,评价对象新增存贷比达到基数即得25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

评价单位:人行鹿邑支行、金融工作局

(二)新增贷款额增速(基本分20分)。以评价对象上年度末贷款余额为基数评价期末贷款余额增幅达到15%即得20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2分。

评价单位:人行鹿邑支行、金融工作局

(三)支持重点项目(基本分15分)。以全部评价对象年度内支持三个一批项目省市重点项目和县重点项目新增融资额平均数为基数,新增融资额达到基数即得15分。每增加100元加0.2分,每降低1000.2分。

评价单位:发展改革委员会人行鹿邑支行金融工作局

(四)优化营商环境(基本分15分)。从首贷率、小微企业信用贷、无还本续贷、企业回访率及其他金融惠企政策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细则结合当年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进行。该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评价单位:金融工作局、人行鹿邑支行银保监

(五)地方税费缴纳(基本分5分)。评价对象与上年度末地方税费缴纳总额持平的,得5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2分;每降低100万元,减0.2分。该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评价单位:税务局、金融工作局

(六)支持全重点工作(基本分20分)。对解决全县重大融资需求、开展常态化银企对接活动、支持农业强县建设、发放脱贫小额信贷等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

(七)对政策性银行评价。政策性银行不参与以上评价。政策性银行新增贷款额进入全第一方阵(前3位),予以相应激励;新增贷款额位列全3位,则予以相应处罚。

评价单位:人行鹿邑支行金融工作局

三、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由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人行鹿邑支行银保监、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进行评定,每季度通报一次、每年度考核一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政府审定后予以公示。

四、结果运用

(一)公共性资金调配

1.评价期排名前三位的银行,予以增加公共性资金存款。

2.评价期排名后三位的银行,在原有公共性存款额度基础上按比例予以扣减,其中排名最后一位的扣减50%,排名倒数第二位、倒数第三位的各扣减20%,扣减资金调配至排名前三位的银行。

3.当年新增公共性存款优先存放评价期排名前三位的银行评价期排名后三位的银行当年原则上不得新增公共性存款额度。

纳入考评激励的公共性资金是指由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代表政府管理并存放在各银行的财政性资金、社保基金、医保基金、住房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金融工作局报请政府同意后,由直相关单位负责调配资金兑现。

(二)领导班子奖励

对评价期排名前三位的银行由金融工作局报请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评价期排名前三位的银行高管人员优先推荐评选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后位约谈

对评价期排名后三位的银行进行约谈对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银行,向其上级行致函反映情况。

)一票否决

凡在营商环境、廉政建设、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以及存在其他有损鹿邑金融业发展形象行为的,涉事单位取消评价资格,按照排名最后一位执行本办法,并对有关负责人按规定予以处分。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鹿邑县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鹿政办〔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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