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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2017〕77号关于印发鹿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1日 00:47 字体: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方案(暂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鹿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方案(暂行)》已经县政府十五届第三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3日

 

 

鹿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方案(暂行)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鹿政文〔2015〕60号)精神和有关补充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期限

征收时限: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30天

搬迁期限:20天(以征收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为准)

三、征收主体:鹿邑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鹿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六、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法。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奖金+区位加价。

1.房产价格评估: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层高、朝向、新旧程度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价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2.住房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3.按照被征收住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补助,过渡期为6个月。

(二)合法宅基地的认定。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合法性的认定,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属地乡镇政府会同国土、规划、住建部门进行认定。

所占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单户合法宅基地:

1.非法转让宅基地和房屋的;

2.一户一子(女)已有一处宅基地的;

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5.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6.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

(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合法住房的认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且足额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相关税费的住房,据实测量评估。

对于未经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而自行建设的住房,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的上限按照宅基地面积×容积率1.44确定(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超出上限部分的面积,按照本房屋评估价的60%予以补助;被认定属于为了增加补偿费用而违法搭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低于上限面积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上述规定补偿;与规定上限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该户房屋评估平均价格的50%予以补助。

房屋实际面积超出或低于上限面积部分不享受搬迁费、过渡安置费。

依法落实农村集体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一户两宅(或多宅)的,只有一处享受以上补偿政策,多余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应与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合并计算。

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只作为附属物补偿,不享受搬迁、安置、奖励等政策。

2.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认定:经规划部门批准足额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相关税费的,据实测量评估。具有合法手续正在经营的给予每平方米25元搬迁费,给予房屋评估总价6%的停产停业补助。没有合法手续自行建设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容积率1.0以内的面积享受上述政策,超出容积率1.0之外的不享受搬迁费及6%的停产停业补助,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养殖业用房)不享受区位加价和搬迁奖励。

3.合法附属物的认定:无合法手续的自备井、地热井不予补偿。

4.临街门面房的认定:根据规划要求临街门面房进深为15米以内,对超出15米以外的面积按住房给予补偿。侵占路边红线搭建的房屋不予补偿。集体土地上临街的住房底层作为门面用房,如果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在原有补偿基础上,另外给予底层门面营业用房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偿。

5.对于不应该享受而自行占用的宅基地一律不予补偿。对60岁以上老人与子女分开自己建房居住的,可以按6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四)对被征收人拆迁以后的宅基地补偿,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房屋被依法征收时,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对被征收人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按照规定标准评估。

(六)合法人口界定。

1.家庭人口数按公安部门的正规户口簿及实际情况确定,一户多簿的合并后计数。迁出的不予计数(在校读书、在部队服役、在监狱服刑的人员除外),去世的自然取消。

2.已出嫁的子女,但户口未迁出的,不予享受。

3.已出嫁的子女户口未迁出,长期在本村生活,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产,丈夫户口已迁入并长期在该村生活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村委会出具证明后,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4.已出嫁的子女,离婚后户口重新迁回本村的,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结婚后户口未迁出而后来离婚的,不予认可。

5.丧偶再婚带子女的村民,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迁入,由本人写出申请,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村委会出具证明后,享受有关政策。

6.按照过去农村宅基地分配的惯例,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男孩家庭,应与父母居住的1个男孩除外,其余年满18周岁孩子且另有一处宅基有房屋的,可以另作一户计算。如这样的家庭只有一处宅基,则可以享受340平方米的合法建筑面积。

7.新出生的婴儿,计划内出生的,村委会出具证明后,享受有关奖励政策;计划外出生的,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处理到位后,可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8.新娶的媳妇,户口未转入,凭结婚证和村委会证明,可享受有关政策。

(七)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征收和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申请征收实施单位经验收合格后,以被认定的合法房屋面积为基数进行核算。前10天内完成搬迁的,对合法面积奖励每平方米300元,合法面积以外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前10天完成搬迁并签订补偿协议每户另行奖励10000元,由实施单位制定奖励办法。后10天内完成搬迁的,对合法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0元;超出上限面积不予奖励。超过20天的不予奖励,附属物拆除不予奖励。过期拒不搬迁和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2.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接受货币安置时,领取补偿之后6个月内购买城市规划区内合法商品房的,被征收人提供购买商品房合同及当地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合法证件,按认定有效人口数量每人给予3万元补助。

(八)区位加价办法。

1.对完全货币化补偿自行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户,实行区位加价政策,目前按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加价800元执行,实际合法面积低于上限面积的,差额面积每平方米给予400元加价。

2.被拆迁后自行建房和统一建房安置的评估补偿时已考虑新建成本,不再给予区位加价。

七、征收方法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县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3个工作日。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属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3个工作日。

1.产权不明;

2.产权人下落不明;

3.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长期居住在外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告知其代理人或房屋代管人代为征求意见。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作答复,或无法告知产权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征收。房屋补偿费及有关资料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提存公证。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被征收户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统一拆除。

八、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补偿安置款的;

3.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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