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权责名称 实施
机构
实施依据 办理
流程
责任事项 法定
时限(天)
承诺
时限(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经许可从事违法经营的活动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7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94-7207288             投诉机构:鹿邑县文广新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07288

    办理地点:鹿邑县武平路中段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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