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征收
- 行政给付
- 行政检查
- 行政确认
- 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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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互联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国家禁止的信息内容
-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 经营非网络游戏
- ▪ 拒绝管理人员依法持证检查
-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 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者违法行为未制止或未报告
-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 未按规定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法人、负责人
- ▪ 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
- ▪ 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 ▪ 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 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 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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