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33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0日 11:35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 :樊XX

  住 所:河南省XX市XX区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2年12月5日,因疫情防控的原因,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理应予以撤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21年10月3日,

  鹿邑县邱集乡小樊庄樊X廷酒后寻衅滋事,为此,请公开检测身体酒精含量的全部信息。”2022年9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卷宗信息,经审查,该案中不存在酒后寻衅滋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也不包括您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行政处罚卷宗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已知晓。申请人在明知行政处罚卷宗中未包含其申请公开内容的情况下,依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其所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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