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36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1日 11:29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朱某

  住 址:鹿邑县卫真办事处

  被 申 请人:鹿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秦大卿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鹿(人社)工伤不认定〔2022〕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0月28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2年12月26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依据错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权利义务告知明白,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

  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申请人妻子佟某生前为鹿邑县老君台初级中学教师。2021年3月30日下午2点,佟某身体不舒服,告知办公室同事后,于下午4点32分在鹿邑县真源医院做检查,检查后医生怀疑其患有冠心病和心律失常,建议住院治疗。佟某考虑学生马上要进行理化生实验,就先拿了些药,戴上心脏检测仪返回工作岗位。3月31日上午,佟某前两节带学生在实验室做实验,后两节在班内坐着给学生讲解实验操作步骤,同事劝她回家休息。下午,申请人朱某下班回家后,发现佟某脸色青紫已停止呼吸,急忙拨打120,经120医生检查心脏检测仪,确诊佟某为心源性猝死。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鹿(人社)工伤不认定〔2022〕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佟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从2021年3月30日下午2点佟某感到身体不舒服,下午4点32分在鹿邑县真源医院做检查,拿药,戴上心脏检测仪,到3月31日申请人下班回家后,发现佟某脸色青紫已停止呼吸,急忙拨打120,经120医生确诊佟某为心源性猝死。佟某的情形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其病情从发生到恶化到死亡具有持续性和渐进性,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且其发病到医疗机构治疗,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法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所适用的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鹿(人社)工伤不认定〔2022〕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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