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34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1日 11:28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任某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刘楼行政村

  被 申 请人:鹿邑县赵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涛 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土地确权答复不服,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2年12月22日,因疫情封控的原因,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确权答复事实不清、不实,行为明显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经查明,涉案土地位于赵村乡刘楼行政村,80年代申请人所在村集体分树,申请人分得4棵泡桐树(砍伐后改种杨树),并口头约定,树分给谁,地由谁管理。任某的宅基地与申请人的树相邻。

  2015年,任某翻盖房屋,申请人认为任某侵占其2.7米土地,协商未果后,向被申请人提出确权申请。2017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赵政(2017)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任某荒地使用面积180.96平方米(南北长15.6米,北边宽14.6米,南边东西宽8.6米)的荒地由任某使用。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8年2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书面答复、递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赵政(2017)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

  2019年3月8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递交土地确权申请,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邮寄的土地确权申请依法作出答复。2022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确权答复,该答复认定任某门前南北方向8.3米土地(实际丈量7.7米)属于村集体所有,任某侵占2.7米土地的事实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任某的询问笔录及村民的笔录中可以认定,80年代村集体仅分树,并口头约定树分给谁,地由谁管理,并未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划分。2017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赵政(2017)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虽将涉案土地确权给申请人,但本机关已依法予以撤销,并未改变涉案土地属于村集体的事实。被申请人受理土地确权申请后,调解未果,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土地纠纷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确权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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