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40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1日 11:25 字体: 大 中 小
申 请 人:张某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张桥行政村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宋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勋 镇长
第 三 人:张某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张桥行政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宋政〔2022〕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处理决定程序违法,处理依据不足,事实不清、确权失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申请人申请行
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人认为:第三人未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经查明,申请人张某与第三人张某为堂兄弟关系,涉案荒地位于宋河镇张桥行政村。1981年申请人所在村集体对涉案荒地以家庭人口为依据进行划分。分地原始账本显示,申请人荒地北宽1.18丈、南宽1.1丈,第三人张某荒地北宽2.62丈、南宽2.44丈,张某荒地北宽0.9丈、南宽0.89丈。张某儿子过继给张某,为其养老送终,继承其分得的荒地。张某现有荒地北宽3.48丈、南宽3.3丈。
2022年8月2日,张某以申请人侵占其荒地北端0.58米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确权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受理。2022年9月20日被申请人以分地原始账本为依据作出宋政〔2022〕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责令张某返还张某荒地北端东西宽0.58米,南北长92.8米,折合土地0.04亩,土地使用权归张某所有。该处理决定于2022年11月1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分地原始账本的真实性由证人证言所证实,被申请人依据该账本作出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受理土地纠纷申请后,调解未果,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土地纠纷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宋政〔2022〕X号土地纠纷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