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43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1日 11:24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周某

  住 址: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韩凤城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鸣)行终止决字〔2022〕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不服,于2022年12月22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案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案件办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继续调查处理案件。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经查明,申请人周某与刘某曾为夫妻关系,2022年7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作出(2022)豫1628民初320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将位于鹿邑县建业城二期21#3单元5层505(5)号的涉案房屋归申请人所有。2022年10月20日,申请人报警称上述房屋被人毁坏,被申请人依法受案。经询问,申请人前妻刘某承认其于2022年5月30日左右损坏房屋,申请人女儿周某证实2022年7月前房屋已经被毁损,申请人女儿周某证实高考前(2022年6月7号前)房屋已被毁损。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房屋的毁损在其与刘某的婚姻关系结束之后。2022年11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依法出警,到现场处置案件,传唤当事人并询问证人,了解案情经过,以上证据能够认定涉案房屋的毁损在申请人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另,关于房屋毁损赔偿问题,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鸣)行终止决字〔2022〕X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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