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35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2日 11:23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顾某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乡

  被 申 请人:鹿邑县杨湖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洪搏 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确权事宜超期不处理、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向申请人所在居委会了解了具体情况,安排居委会进行调解,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

  经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4月22日分别以当

  面申请、邮寄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纠纷确权申请。2022年10月2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日,被申请人收悉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仅提交书面答复。经查,截止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尚未作出土地纠纷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土地纠纷处理决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没有可撤销性,故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土地纠纷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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