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42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11日 11:22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赵某

  住 址:鹿邑县观堂乡观堂行政村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韩凤城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观)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2月22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年近六旬,属弱势群体,证人证言不实,打架时没有完整的视听证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22年10月20日,申请人与何某因建房一事发生争执,后产生肢体冲突,何某用脚踢申请人,申请人用砖头砸伤何正头部。经伤情鉴定,何某头部伤情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申请人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3日。对何某以殴打他人罚款300元。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由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被申请人结合双方殴打方式、社会危害性、双方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何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观)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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