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30号
发布时间: 2022-12-26
 

  申 请 人 :樊XX

  住 所:河南省XX市XX区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公安局邱集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2年11月16日,因疫情防控的原因,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理应予以撤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经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今年上半年财政收支的全部信息”。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决定不予公开。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被申请人上半年财政收支的全部信息,而被申请人是鹿邑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是适格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主体,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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