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27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03日 11:34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樊XX,住河南省XX市XX区XXX路附X号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9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11月1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理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鹿邑县公安局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被答辩人的申请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后依法维持鹿邑县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8日,樊XX向鹿邑县公安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为“鹿邑县公安局:申请人于2022年8月28日向贵局提出了执法监督申请,请公开立案审批的全部信息”。鹿邑县公安局于2022年8月31日向樊XX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立案审批的全部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您所申请的事项。关于依法应当向您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向您送达。”2022年9月5日,本机关收到樊XX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鹿邑县公安局对樊XX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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