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29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3日 11:26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罗某

  住 址:鹿邑县生铁冢镇生铁冢行政村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韩凤城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生)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9月28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11月25日,因疫情防控的原因,本机关决定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未尽调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予以赔偿。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申请复议

  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22年9月16日,申请人与邻居郭某因事发生争执,双方相互辱骂,后发生肢体冲突。经伤情鉴定,申请人罗某目前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郭某目前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10日。对郭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5日。

  另查明,2015年11月5日鹿邑县残联为郭某签发残疾人证,其为智力残疾人。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事实、证据方面。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接到报警后依法出警,到现场处置案件,传唤当事人并询问证人,了解案情经过,以上证据能够认定申请人与郭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双方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关于适用法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文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10日,未并处罚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生)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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