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31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06日 11:21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李某

  住 址:河南省鹿邑县卫真办事处

  被 申 请人:鹿邑县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孙永健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事,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11月25日,本机关决定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公开的信息,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

  议申请。

  经查明,2022年8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鹿政征决字(2018)X号《征收决定书》涉及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2022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悉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另查明,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已做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违反上诉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5日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4/03 16: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