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38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1日 11:31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张XX,住河南省XX县XXX镇XX行政村XX

  被申请人:鹿邑县公安局王皮溜派出所

  申请人对鹿邑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 年11 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鹿邑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公安局或者鹿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在该决定书上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知该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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