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23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8日 11:22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徐某

  住 址:鹿邑县张店乡贾庄行政村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韩凤城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真)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8月10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2022年9月30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予以赔偿。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一行十余人因华琳社区交房问题在鹿邑县县委门口拉条幅上访,申请人与陈某、郭某、候某四人拉两条条幅堵在鹿邑县县委人行通道出口和大门西侧出口,围观群众较多,造成交通堵塞,无法正常通行,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秩序。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5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由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被申请人结合社会危害性、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真)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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