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复决〔2022〕21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10日 10:27 字体: 分享:      

  申 请 人:芦X,住河南省XX县XXX乡XX行政村XX

  被 申 请人:鹿邑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郑)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梁X生、王X英家发生的纠纷是因梁X生、王X英隔着中间村民梁X星家的宅基,强行毁坏申请人家一块完整的耕地当出路,而不是申请人无故找梁X生、王X英的麻烦,确切的说是梁X生、王X英侵犯申请人的财产权在先,而申请人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耕地不受非法侵犯。综上,根据《刑法》所规定的条款,申请人没有任何构成寻衅滋事的事实行为,故申请人依法要求被申请人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所做治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后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郑)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2022年4月6日9时10分左右,在河南省鹿邑县郑家集乡XX行政村XX,张X云、芦X将砖头、杂物堆放到王X英向西的出路上,阻碍王X英正常出行。2022年4月29日16时,王X英到鹿邑县公安局郑家集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芦X热(芦X父亲)、张X云不得在梁X生、王X英的出路上设置障碍,不得妨害王X英正常生产、生活及通行。2022年5月27日,芦X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和母亲张X云将砖头挪到王X英说的出路上。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以寻衅滋事处行政拘留七日,现拘留已经执行。

  另查明,2021年9月8日,申请人因诽谤被鹿邑县公安局拘留10日。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由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鹿公(郑)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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