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查
发布时间:
2017-07-19
来源:
鹿邑县人民政府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查 | 律师管理办公室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受理 | 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0 | 15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局领导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 |||||||
决定 | 决定责任:1.审核通过后,符合初审条件,领导签署同意并盖公章,由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厅。2.不符合初审条件,告之申请人。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5058 投诉机构:司法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16148 | ||||||||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