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初审
发布时间:
2017-07-19
来源:
鹿邑县人民政府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初审 | 律师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 受理 | 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0 | 15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局领导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 |||||||
决定 | 决定责任:1.审核通过后,符合初审条件,领导签署同意并盖公章,由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厅。2.不符合初审条件,告之申请人。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5058 投诉机构:司法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16148 | ||||||||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