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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59号文 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处罚
发布时间: 2017-07-09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权责名称 实施
机构
实施依据 办理
流程
责任事项 法定
时限(天)
承诺
时限(天)
收费情况及依据
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59号文 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处罚 基层工作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文)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立案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涉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59号文 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7 5
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5058       投诉机构:司法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16148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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