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处罚
发布时间:
2017-07-09
来源:
鹿邑县人民政府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对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处罚 | 法律援助办公室 |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还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 7 | 5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执行。 | |||||||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5058 投诉机构:司法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16148 | ||||||||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