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处罚
发布时间:
2017-07-09
来源:
鹿邑县人民政府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对律师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处罚 | 法律援助办公室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于举报、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
告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 7 | 5 |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制执行。 | |||||||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5058 投诉机构:司法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16148 | ||||||||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