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基层工作股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文)第13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15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18条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3.河南省司法厅[2012]125号 第五项第一款 认真组织年度检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司法部令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不符合年度检查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整顿。 | 受理 | 收到申请材料当面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材料可当场改正的,允许当场改正。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 5 | 4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基层工作股审核申报材料。 | 7 | 7 | |||||
决定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发证、发文并送达结果。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 30 | 7 | |||||
送达 | 制作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 5 | ||||||
服务电话:0394-7225058 投诉机构:司法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16148 | ||||||||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