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 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 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 时限(天) | 承诺 时限(天)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5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管理办公室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受理 | 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0 | 15 | 不收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局领导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 |||||||
决定 | 决定责任:1.审核通过后,符合初审条件,领导签署同意并盖公章,由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厅。2.不符合初审条件,告之申请人。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5058 投诉机构:司法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16148 | ||||||||
办理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