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残疾认定及残疾等级拟定审查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8 | 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残疾认定及残疾等级拟定审查 | 优抚股 | 符合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第三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民政局审核,民政厅审批。 | 1.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 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0 | 55 | 不 收 费 |
2.提供所需材料; | ||||||||
3.乡镇初审,符合条件上报县民政局; | ||||||||
4.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上报省厅; | ||||||||
5.省厅审批备案。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