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建设管理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 | 敬老院建设管理 | 社会救助股 | 1.2010年民政部令第37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设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40张床位。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每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居住用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配置基本生活设施,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2.豫政办[2010]86号《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建在临近乡镇政府驻地的地方或集中居住区。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国有、集体闲置资产,改建、扩建和新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第十条新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占地面积应满足当地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需要,且布局合理,生产、生活区分设,道路硬化,院容院貌美观整洁。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室应俱备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有取暖、防暑设施。室内生活必需品齐全,摆放整齐。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建有开展供养服务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办公室、厨房、餐厅、卫生室、储藏室、活动室、浴室、公用洗衣间和公共卫生间等。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适合服务对象使用的健身器材。 | 1.县民政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及乡镇五保集中供养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 | 1.县民政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 即时办理 | 不 收 费 | |
2.报请县政府列入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 ||||||||
3.组织实施。 | 2.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敬老院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 | |||||||
4.按照《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86号)第5条,切实做好敬老院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