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检查、农村敬老院检查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5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 | 农村五保检查、农村敬老院检查 | 社会救助股 | 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1.制定检查方案。 |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检查方案。 | 10 | 不 收 费 | |
2.通知进行检查; | 2.检查环节责任:通知进行检查; | 60 | ||||||
3.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10 | ||||||
4.对年检信息进行公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 | 4.事后环节责任:对年检信息进行公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