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5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社会事务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1.通知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1.通知受理环节责任:通知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30 | 20 | 不 收 费 |
2.由相关业务部门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2.审查环节责任:由相关业务部门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3.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4.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4.送达环节责任: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5.对年检信息进行公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 | 5.事后环节责任:对年检信息进行公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