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金发放、农村低保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5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权责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办理流程责任
事项
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收费情况
及依据
13城市低保金发放、农村低保救灾救济股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三、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精神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最低生活保证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豫民[2013]21号之规定,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材料-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城乡低保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乡镇(街道办公室)组织两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应当当当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并张榜公示七个工作日后上报县民政局接受申请材料,调查取证-符合低保条件张榜公示,七个工作日后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退回申请材料-乡镇(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审批结束 长期公示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015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由县财政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股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进行动态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m21.JPG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4/11 09: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