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5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权责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办理流程责任
事项
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城乡医疗救助社会福利股(1)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2)《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4〕6号)(一)救助人群。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救助病种。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等病种纳入救助范围。  1.申请。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住院诊断证明;(2)住院收费医保联;(3)转诊的出具转诊证明;(4)身份证、 户口本、低保证、低保金领取证(卡)账号复印件;(5)医疗救助审批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020



2.审核。乡(镇)民政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审批。县民政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申请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由县财政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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