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5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给付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1 |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 | 社会救助股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三)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救助: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建全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3.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 1.申请。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书面申请;(3)家庭支出和家庭财产状况证明;(4)重大支出证明;(5)填写临时生活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5 | 20 | 不 收 费 |
2.审核。乡(镇)民政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临时生活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 |||||||
3.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临时生活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申请材料。 |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由县财政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 |||||||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