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5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行政给付
序号权责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办理流程责任
事项
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社会福利股(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 2010] 16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 179号)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5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年度按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和地方资金,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殡仪馆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2)孤儿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儿童福利证申请表》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020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审查阶段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由县财政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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