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济款物发放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5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给付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 | 自然灾害救济款物发放 | 救灾救济股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77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1.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30 | 20 | 不 收 费 |
2.审核: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永城县军供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 |||||||
3.救助: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 |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由县财政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 |||||||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