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5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给付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 |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社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 1.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即时办理 | 不 收 费 | |
2.审核: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县军供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 |||||||
3.救助: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 |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