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资金发放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5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给付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 | 五保供养资金发放 | 社会救助股 | 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1.由村委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40 | 30 | 不 收 费 |
2.乡镇初审,符合条件上报县局;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 |||||||
3.民政局审批。 |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由县财政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 |||||||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