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补助、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5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给付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补助、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 | 优抚股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3条及民发[2011]208号文规定的《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中列举的病种。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本级审核、省级审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 1.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 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0 | 55 | 不 收 费 |
2.提供所需材料; | ||||||||
3.乡镇初审,符合条件上报县局; | ||||||||
三属人员身份认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 4.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上报省厅; | |||||||
5.省厅审批备案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