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发放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5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给付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发放 | 退伍办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第608号令)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1.接收审查档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办理,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20 | 15 | 不 收 费 |
2.退役士兵带相关材料报到; | 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符合安置退役士兵档案材料,核实相关信息,并进行公示; | |||||||
3.提供退役证、身份证相关复印件; |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公示无异议的核算好经费,进行发放; | |||||||
4.上报政府审查; | 4.监管环节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 |||||||
5.发放补助。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