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处罚 | 社会事务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1.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不 收 费 | ||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
3.审查: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 |||||||
4.告知:决定给予撤销收养关系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 |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撤销收养关系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 5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