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收养登记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权责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办理流程责任
事项
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收费情况
及依据
5对违反收养登记规定的处罚社会事务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1.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75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75
3.审查: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10
4.告知:决定给予撤销收养关系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7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撤销收养关系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5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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