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收养登记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 | 对违反收养登记规定的处罚 | 社会事务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1.受理: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 7 | 5 | 不 收 费 |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7 | 5 | |||||
3.审查: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 10 | ||||||
4.告知:决定给予撤销收养关系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 |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7 | ||||||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撤销收养关系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7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 5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