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老机构的罚款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分享: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权责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办理流程责任
事项
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收费情况
及依据
3对养老机构的罚款老龄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1.受理: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执行阶段责任:撤销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5
7.执行阶段责任:撤销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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