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老机构撤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9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 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 | 对养老机构撤销登记 | 老龄办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 1.受理: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不 收 费 | ||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
3.审查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 |||||||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
5.执行阶段责任:撤销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 | 5 | |||||
7.执行阶段责任:撤销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