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7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事务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1.受理:受理民办非企业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55 | 35 | 不 收 费 |
2.审查: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
5.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