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7日 18:44 字体: 大 中 小
权责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权责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办理流程 | 责任事项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 | 养老机构设立 | 老龄办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1.申请。由申请人向老龄办提出申请; | 1.受理环节责任:受理养老机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资格证明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20 | 15 | 不 收 费 |
2.受理。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并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查验,提出初审意见; | |||||||
3.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 3.决定环节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
4.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
5.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7223013 投诉机构:鹿邑县民政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4-7223013 | ||||||||
办理地点: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